工地宿舍好心劝架 十级伤残谁来赔偿?
为庆祝工程顺利完工,几名工友聚餐饮酒,酒后两名工友大亮、小飞在宿舍发生肢体冲突,另一名工友在拉架过程中意外摔伤,宿舍内没有监控设备,无法查明究竟是谁的行为导致拉架工友摔伤,这种情况下,受伤工友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经审理,法院认定动手打架的两名工友对老杨的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其所在的大华公司亦不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但考虑老杨的拉架行为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友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故法院酌情确定由大亮、小飞分别补偿老杨25 000元,以弥补老杨受伤产生的相关损失。
案情回顾
(相关资料图)
老杨和工友大亮、小飞在同一家公司工作,项目完工以后,老板请工人们吃饭,大亮和小飞酒后在宿舍发生了一点口角,双方大打出手,老杨和几名工友出于好心上前劝架,但劝架过程中老杨却不慎意外摔倒,导致自身右眉弓外侧撞到桌子后意识丧失,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脊髓不完全性损伤、颈椎外伤等,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老杨认为大亮和小飞打架与自己受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大华公司对于项目部员工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大亮和小飞、大华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大亮和小飞均否认老杨的摔伤是自己的行为所导致,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大华公司认为二人在宿舍打架,导致第三人意外受伤,超出了公司的安保义务范围,亦不同意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大亮、小飞是否应对老杨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大华公司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老杨以侵权之诉为由诉至法院,应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各方当事人对老杨系在拉架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老杨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未直接证实是何原因导致老杨摔倒受伤,而宿舍又是极为隐私的生活场所,现场没有监控视频,故仅凭老杨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老杨受伤系大亮和小飞推倒所致,且宿舍内环境较为杂乱,有证人提及不排除老杨系被地上杂物绊倒摔伤,鉴于上述情况,考虑老杨事发前亦饮酒,在劝架过程中未注意周边环境,其主张大亮和小飞实施了侵权行为致其损伤,并对此具有过错,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能采纳。大华公司对工人的管理应有合理限度,大亮和小飞在宿舍打架已经超出了大华公司通常应尽管理义务的范围,也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故对于老杨要求大华公司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法院亦不能支持。
侵权之诉虽难以成立,但老杨面对紧急情势挺身而出,制止矛盾双方冲突进一步升级,其行为应为法律和道德所倡导,其自身权益亦应得到合理的保护。《民法典》多条款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正、法治、友善等价值目标,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故在本案的处理中,法院依照民法典的基本规定,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酌情确定由大亮、小飞对老杨受伤产生的相关损失分别补偿25 000元,以弥补老杨受伤治疗的直接损失。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讼,大亮、小飞亦积极履行了支付补偿款的义务。
法官心语
丰台法院花乡人民法庭法官
刘琳琳
法律作为指导和约束社会行为的准则,理应引领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老杨出于友善之心出面劝架,却在劝架过程中意外受伤,其遭遇令人同情。但老杨主张大亮、小飞对其存在侵权行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其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此情况下,如果老杨因受伤产生的相关损失完全由其自身承担,是否会让老杨因此由好心人变成伤心人?今后是否还会有人愿意出面劝架?直接驳回老杨的诉讼请求,无论对于老杨,还是对于社会大众,都不是一份真正公平的判决,同样,如果全部损失都由大亮、小飞承担,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过度地加重了两人的责任,亦难谓公平。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对劝架者的权益给予合理保护?如何平衡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答案需要我们在《民法典》中去找寻。民法典第一条就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写入了法典,人民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亦应将其精神贯穿始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公民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和睦友好,老杨的劝架行为即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友善,弘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本案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难以匹配到完全精准的法律条文,但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老杨的劝架行为应得到肯定,其损失亦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在不能认定侵权,也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情况下,适度由大亮、小飞对老杨受伤产生的相关损失进行合理补偿,才能在保护老杨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平衡三方之间的利益,真正符合社会大众认可的公平。因此,法院考虑老杨的实际支出及大亮、小飞的个人情况,最终酌情确定由大亮、小飞对老杨受伤产生的相关损失分别补偿25 000元,以弥补老杨受伤治疗的直接支出。
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一个故事,每一份判决背后都有一份思索。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案件的裁判结果不能仅仅套用成文的法律,也要真正符合人民群众普遍的、朴素的感受,实质性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才能真正的体现公平和正义。坚守法治精神,树立道德导向,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义行,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是每一名法官的不懈追求。
专家点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友军
本案中,法院就被告过错责任的认定,坚守了侵权法上过错责任原则的理念,即无过错责任则无责任。因为被告的过错无法被认定,所以,被告没有责任。同时,本案的这一判决明确了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也体现了,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法院拒绝作出和稀泥式判决的立场,从而发挥了行为指引的作用,明确了社会行为的边界。
同时,法院按照《民法典》第6条确立的公平原则,参照《民法典》第183条见义勇为条款的规定,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酌情确定动手打架的两名工友对原告因善意劝架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因为“补偿”责任的承担,不意味着对两名工友的道德谴责,所以,更容易为两名工友所接受。法院如此处理,体现了“友善”等价值观的要求,有助于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有助于鼓励善举、弘扬正能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供稿 | 刘琳琳 李会杰
编辑 | 杨澜
转自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工地宿舍好心劝架 十级伤残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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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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